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,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,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适度调整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原则
保证基本生活需求:在确保被保障对象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,对现行待遇进行适当调节。
促进就业稳定:通过增加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,为企业提供更多支持,加快恢复和发展经济,促进就业稳定。
公平合理:依据不同地区、不同行业等因素制定差异化待遇标准,以实现公平合理。
二、调整内容
基本养老金分红:根据市场表现情况,对每月300元以上的人口中有60%的人享受基础养老金分红,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/月。
丧葬补助费:对于因工亡或病亡死亡家庭成员,其丧葬费用由政府出资20%,其余部分可申请从基金中按规定比例获得补助。
生育津贴金额增加:
对于第一胎女性,被认定为低保家庭者,每生育一次子女可领取额外1000元的一次性生育津贴;
对于第二胎及以后,每生育一次子女可领取额外500元的一次性生育津贴。
三、新入职人员加入
自2019年起,对新入职人员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率,即员工需缴纳5%的工资总额,而雇主需承担10%左右的社保费率。
四、应急救助措施加强
针对特别困难群体,如残疾人士及其家庭成员,将增加应急救助资金,并扩大救助范围至包括其他特殊群体如孤儿和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。
五、服务网络优化升级
各地社会保障局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,不断提升服务效率,同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,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、高效的服务。
六、本次调整与“劳社部发2008 3号”相关政策相互衔接,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,也充分考虑了当前经济形势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,使得失业保险体系更加完善,有利于缓解贫困户负担,大幅提升被保障对象整体福利水平。